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李玉璽老師通過環境教育法所規定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教學類)
將台灣的環境教育法規與台灣全國各級法院的相關判決實例,融入法學緒論、生活與法律等課程之中,針對環境正義議題進行主題式教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其他通過環教人員認證之師資
1 黃輝源老師
虎科大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前副總隊長(退休)
2 張銀來老師
虎科大通識中心兼任講師
西螺鄉公所課長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環境教育相關課程
(一)自然與永續環境「核心課程」
生態與環境保護、生命科學探索、環境科學概論、自然與永續發展
(二)科技與公民社會「核心課程」
法學緒論、政治學導論、社會學導論、科技與社會、科技與全球化
(三)延伸課程
全球化趨勢議題、法律與生活、生態與國家公園、能源與環境、認識自然與生態保育、安全衛生概論、科技與人文、科技與生活、科技與生活應用
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環教人員認證專區(雲林縣)
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需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此處學校所指的是「各級學校」,因此從國小到大學都必須要有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教育部目前僅針對「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進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只針對依據經歷管道及符合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人員進行認證,申請資格須符合以下規定(必須全數符合):
(一)各級學校在校教職員。
(二)須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 年以上。
(三)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期間須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
(四)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
雲林縣現有經環保署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1 水林鄉 黃金蝙蝠館
2 古坑鄉 劍湖山世界
3 古坑鄉 華山環境教育中心
4 斗六市 雲科大潔綠永續環保未來屋
相關「環境教育法規」節錄:
環境教育法
第10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2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3 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方式包括以學歷認證、以經歷認證、以專長認證、以薦舉認證、以考試認證、以訓練認證)
第2條
1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第3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說明例:參見環境教育法)
二、氣候變遷。(說明例:參見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
三、災害防救。(說明例:參見災害防救法)
四、自然保育。(說明例:參見野生動物保育法)
五、公害防治。(說明例:參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說明例:參見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
七、文化保存。(說明例:參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八、社區參與。(說明例:參見志願服務法、立法院社區營造條例草案)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詞的使用,最早源自美國,在1962年,瑞秋‧卡森(Rachel Carson)發表了著名的小說《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一書後,引起廣大的回響。
1972年,由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倡議,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強調的是要針對本國或世界上真實環境中的議題,進行有關環境的專業知識、態度、技能,並為實踐永續環境而努力的教育。
1980年代,美國針對有害廢棄物多半棄置在非裔黑人、印地安人居住區議題,開始進行反思,例如
(1)上流有錢階級是否為了過更好的生活,而犧牲了貧困階級的環境?(租稅不公,過度向財團傾斜,中下階級租稅負擔過重)
(2)先進國家之所以先進,是不是來自於開發中國家的犧牲(把高污染產業移到開發中國家等)?
(3)都市生活之所以便利,是不是來自於農村的犧牲(比如公司把高污染的工廠設在農村,但是總部卻設在都市)?
針對這些議題的反思,在美國形成了社會運動與環境正義的討論。
1992年美國聯邦政府環境保護廳設置「環境正義局」,台灣除了既有環境法規之外,在2000年以後,也基於環境正義,開始積極制定各種環境教育法規
環境正義與法律
台灣歷屆總統任內通過的「環境教育法規」簡表
李玉璽整理
蔣中正總統任內
1972年公佈「飲用水管理條例」
1972年公佈「國家公園法」
1974年公佈「水污染防治法」
1974年公佈「廢棄物清理法」
嚴家淦總統任內
1975年公佈「空氣污染防治法」
1975年公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蔣經國總統任內
1983年公佈「噪音管制法」
1986年公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李登輝總統任內
1989年公佈「野生動物保育法」
1992年公佈「公害糾紛處理法」
陳水扁總統任內
2000年公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1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2年公佈「環境基本法」
2003年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
馬英九總統任內
2009年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2010年公佈「環境教育法」,成為台灣從環境正義理念推動環境保護與永續環境教育之重要法律依據,而健康權的維護(食品衛生)、自然生態保護、節能減碳、垃圾減量、公廁整潔、污水處理、綠建築的推動、地下水的保育等等,則是台灣政府以及民間依據「環境正義」的理念所推動的具體作為。
環境正義已成為全世界追求環境權利平等,減少弱勢族群受害,且追求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的思考與行徑,為維護個人及團體之尊嚴,尊重其特殊與不同之需求,達到自我實現並提昇個人、社區之能力及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