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筆記小說選: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刑法

春發號
1 min readSep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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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徐珂 清稗類鈔 兵刑類
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刑法
烏盟風俗古樸,刑網甚疏,訟事亦少。鬬毆小事,央人調處即了,不能了者,則由印房值差官員訊問,訴訟以口述斷安,不留底稿,而亦無翻案者。科罪,重則笞股,輕則掌頰。笞股以皮鞭,【皮條撚結而成。】掌頰以皮掌,【與內地相同,如鞋底。】此外無他刑矣。無監獄,而有地牢。地牢制甚陋,坎地而成。重罪人犯,未審之先,或施以鐐銬,鎖之牢中,防其逸也。如有人命案件,則由王公札薩克訊明,轉送歸化城定罪。案到即審,審畢遂結,無積壓之案件。近邊各地,漢、蒙雜處,漢人與蒙人訴訟,例由地方官審判。地方官刑重,且多所需索,黠者避重就輕,往往轉就蒙旗控訟,東盟邊地習漢俗久,亦有用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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