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全國各地台語漢文(台語文讀音)學習處所
1)雲嘉南高屏 — https://vocus.cc/article/60c07458fd897800014ccaad
2)南投彰化 — https://vocus.cc/article/60c07458fd897800014ccaa6
3)桃竹苗台中 — https://vocus.cc/article/60c07457fd897800014cca9d
4)台北市 — https://vocus.cc/article/60c07457fd897800014cca90
5)新北市 — https://vocus.cc/article/60c07457fd897800014cca97
6)基隆宜蘭 — -https://vocus.cc/article/60c07456fd897800014cca88
7)台語漢文古典詩詞吟唱基本技巧淺談
https://vocus.cc/article/62e33504fd8978000188e5cb
2020/1/30–2/5
嘉義縣108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計畫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研習計畫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通識中心
李玉璽老師編輯 信箱nccurantaro@gmail.com
研習日期:訂於2020年1月30日(星期四)起至2020年2月5日(星期三)止,共5日,合計36小時。
研習地點:更寮國小
嘉義縣六腳鄉更寮村19號 傳統電話:05–3796309
研習對象:以已經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認證或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者(含中高級、高級、專業級),但尚未取得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為主,共計20人。
報名網址-嘉義縣教育資訊網
有關本縣委請更寮國小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研習相關資訊(請自行參閱附檔)
教育部九十學年起推動國小必修本土語言,要從台語、客家話、原住民語擇一修習,每周一節課;十二年國教課綱上路後,國小必修選項新增新住民語,國中依舊列選修。國家語言發展法進一步規定台灣固有族群使用語言,三年後列中小部定必修課程
教育部初步規畫,111學年起,從國一、高一生逐年實施,比照國小從台語、客家話、原民等三種語言自選一種必修,每周一節課;原則上以吸引學生興趣、不增加學生壓力為原則,盼以後更能用本土語言和老一輩溝通,有文化傳承意義,至少可避免語言加速流失。
2019年11月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案,讓本土語言師資培育更加多元,包括職前培育、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士後專班等管道。
依最新修正通過的「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可招收大學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只需經教學演示合格,可免半年的教育實習,方便已有教學經驗的人回學校進修。
教育部目前已協調各師培大學,於109學年度正式推動本土語言師資職前培育,加開台語等本土語言課程。現在中小學的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代理代課教師、實驗教育、全民國防教學人員等,在師培法修法後,可透過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管道,成為正式本土語師資。
2019年10月的新聞
教育部表示,各師培大學明年將根據教育部今年公布的新課程基準開課,台中教育大學預計培育台語師資。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專門委員劉家楨表示,在職師資生培育人數由各校決定,但須修滿四十個本土語言學分,本土語言師資將和國文、英文、數學老師等一樣受正規培育;未來會再針對在職老師開設本土語言第二專長增能課程,研擬在小學老師證書中加註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新住民語等第二專長。
2020年5月新聞
《國家語言發展法》實施,依規定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手語及閩東語等國家語言(本土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從2022年8月起,將成為國、高中生必修課程。
目前本土語言在國小是必修、國中選修,但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施行,本土語言除了原先的台語、客語及原住民語外,手語及閩東語(馬祖及桃園人使用)也納入。
配合《國家語言法》的實施,國教院已著手修訂12年國教課綱,除了將本土語言的範圍擴大,也會將他們納入「部定課程」,在國中、高中階段列為必修。根據規畫,未來本土語言在國中每周必修一節(不限年段);高中部分,高一列為必修(二學分),高二、高三則是依學校條件與需求開設選修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台語課程(節錄)
課程目標
一、啟發學習閩南語文的興趣,培養探索、熱愛及主動學習台語文的態度與習慣。
二、培養閩南語文聆聽、說話、閱讀、寫作的能力,使其能靈活運用於思考、表情達意、解決問題、欣賞和創作之中。
三、透過閩南語文學習生活知能擴充生活經驗,運用所學於生涯發展,進而關懷在地多元文化。
四、透過閩南語文與人互動、關懷別人、尊重各族群語言和文化,以建立彼此互信、合作、共好的精神。
五、透過閩南語文進行多元文化思考,以增進國際視野。
依據-教育部行政命令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
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
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
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