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專任教師兼職問題

春發號
11 min readSep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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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

法規名稱: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 2014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

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兼職
,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
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並不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三、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
機構或團體。
(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四、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
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
限:
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
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
獨立董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
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其經學校同
意,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
(1)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
之主要技術者。
(2)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
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
4、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本原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實施前,已依修正前規定兼
任獨立監察人職務者,得繼續兼任至已報准之任期止。
五、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
過八小時。
六、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
限制。
七、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八、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
行申請。
九、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
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
繼續兼職之依據。

十、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
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依第三點第五款規定至新創生技新藥公
司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契約,約定收
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
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校
定之。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相關法令規定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代
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外,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收取學術回饋金。

十之一、教師借調期間,其兼職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五點至第九點規
定之限制:
(一)兼職期間不得超過借調期間,並應副知原服務學校。
(二)借調期間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由原
服務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比照第十點規定,收取學術回饋金。
十一、各級學校依據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

教育部有關大專教師借調、兼職等的相關行政函釋

(1) 公立大學專任教師可以用借調的方式去當立委,但是無法用借調方式去當縣市民意代表(教育部86.11.7台(86)人(一)字第86120163號、教育部87.3.5台(87)人(一)字第87002899號)

(2)公立大學專任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民營銀行董事、導遊、技師(教育部65.3.23台(65)高字第6960號、81.3.9台(81)人字第11956號、82.10.8台(82)人字第056199號、89.5.10台(89)人(一)字第89051388號)

(3)因空大面授教學僅係利用星期例假日實施,且面授教師一學期僅二次至三次(按應為四次),情況特殊,可不視同在校外兼課。(教育部77.4.2臺(77)人字第13660號)

各校法規舉例

1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處理要點第十四條
未經同意在校外兼課、兼職者,應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處理,並列入學年度辦理續聘、年功(資)加俸(薪)、升等及教師評量之參考。

2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兼課處理要點第六條
本校專任教師未依本要點規定報核,私自在校外兼職或兼課,經查證屬實,應先予規勸並通知其於一週內依規定補正程序;如未於限期內補正程序或不予補正者,經所屬教學單位檢討,提請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次一學年度得改聘為兼任教師。

3 國立中興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兼課處理要點第十條
違反聘約未經學校同意在校外兼職、兼課者,應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處理。

4 國立臺南大學教師兼職暨借調處理要點第一章第十二條
未經本校同意在校外兼職者,應提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處理,並列入續聘、升等及教師評鑑參考

5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兼職處理要點第八條
本校教師未經核准在外兼職,經查證屬實,應即依規定補正手續,如不予補正,則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公校教師兼職範圍「釐清、簡化、興利、自律」四原則:
教育部2015年6月1日令釋
(一)釐清
現今社會快速變遷,產業型態愈趨多元,教師經常會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知識及經驗,或是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這些大多數教師經常從事的知識活動已於本次令釋「釐清」,只要所從事的知識活動不具有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也沒有與任何組織有職務或契約關係,均自兼職範圍排除。

(二)簡化
目前各校列管的教師兼職態樣,以兼任政府機關或學校的任務編組或諮詢性職務為大宗,約佔兼職案件8成以上,

所以這次令釋將「教師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教師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教師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者」等5類列為得免報核態樣,已大幅降低行政管制,將可避免教師因忙碌或疏忽報核而受議論或究責的可能,讓教師可安心將研究成果貢獻社會。

(三)興利
為了促進學校與產業界的交流與合作,教育部一直都鼓勵大學積極辦理產學合作,而產學合作的範圍,並沒有特別偏重人文社會或理工領域;各大學可以依據學校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做整體規劃,所以對於大學老師能把學術知識和研究成果導入社會應用,教育部一向樂見其成,只是必須在符合法令和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進行。

(四)自律
關於教育部與學校的分工,教育部負責建立良好制度及友善環境,而大學自主自治一向是大學的權責,透過這次令釋更加確立教育部鼓勵教師以產學合作方式將知識導入社會,有了自律規範也更能讓外界信服教師在外兼職不會影響本職工作,同時可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兼職範圍朝向興利方向改革的信賴基礎,

所以未來各校應本於自治自律精神,建立校內管理機制(例如組成審核小組),針對教師應報核的兼職申請案件,依照規定進行實質審核;如有違反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審議。畢竟公校教師領的是國家的薪水,把本職工作做好以及符合法律規範都是基本應該做的事,同時這也是社會各界對教師比一般人有更高期待之處。

彭文正兼職 教部:目前難認定
2015/03/18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許秩維台北18日電)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彭文正主持電視節目「正晶限時批」,引起教授兼職的爭議,教育部今天表示,由於是新的「態樣」,目前難以認定。

彭文正和妻子李晶玉在壹電視主持政論節目「正晶限時批」,日前以抗議慈濟基金會施壓為由,雙雙辭去主持棒,引起外界關注。台灣公民媒體文化協會執行長馮賢賢等人今天下午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申訴,希望NCC調查。

由於彭文正是台大專任教授,長時間主持政論節目是否違反「兼差」規定,也引起討論。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今天證實,有收到民眾檢舉函,將正式行文台灣大學釐清。

張秋元表示,彭文正事件分成兩個層次,首先是大學教授兼職有一定的規範,例如到營利事業兼職,必須是雙方有產學合作關係,或是事先報備取得校方同意。這方面教育部將以「慎重、公平、合理」的態度,正式行文給台大校方,要求正式回應。

第二個層次,張秋元指出,現代社會變動迅速,「兼職」的態樣也越來越多元。教育部初步檢視相關規範,目前對教育人員「兼職」的認定不夠明確,包括次數、時間、常態或非常態等,都需要進一步釐清。

另外,有媒體報導台大最初回覆教育部,指彭文正是為了「關心國家大事」才答應擔任主持人,教育部不滿意要求進一步說明。張秋元表示,沒有什麼「滿意不滿意」,而是事實必須釐清,才能進一步判斷。

彭文正兼職爭議,網路意見紛歧。有網友力挺彭文正,認為他是媒體清流、社會良心,並指檢舉的一定是慈濟人。

但也有台大新聞所校友表示,彭文正上課常靠來賓撐場,一學期有好幾堂都是助教在教。網友田喬也爆料,彭文正不教學,卻一直佔所上名額,導致所上無法聘任真正需要的老師,間接影響學生權益。1040318

彭文正兼職 台大:違法就懲處
2015年03月19日 中國時報

台大教授彭文正去年8月起主持《正晶限時批》,屢遭檢舉違反國立大學教授兼職規定。台大昨證實彭文正未報備,台大農曆年前已行文銓敘部、教育部,釐清電視台當主持人是否屬違法兼職?若確有不當,台大將召開教評會進行懲處。

請銓敘部、教育部解釋

台大發言人林達德說,教授在外演講、非常態性上媒體評論,不算兼職也不用報備,但彭主持電視節目未向校方報備,台大農曆年前行文銓敘部、教育部,盼解釋主持電視台常態節目是否屬兼職,尚未獲正式回覆。

林達德強調,台大先前無類似彭固定主持政論節目案例,未釐清前,校方無預設立場,若主管機關認定不當,台大將召開教評會討論是否懲處。

台大︰若不當將開教評會

銓敘部稱,彭如果沒接行政職,就不是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說,雖然銓敘部是《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但彭有沒公務員身分,及教授兼差有沒違反規定,要由教育部認定。

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說,最近教育部確實收到3、4封檢舉函,並轉台大釐清。張秋元說,現行法規對公立學校教師在「廣電節目」兼職規定不明確,且兼職樣態多,教育部將在收到台大、銓敘部回覆後開會討論,希望訂通案標準。

彭︰戰到馬革裹屍為止

彭文正昨晚臉書回應,自主持《正晶限時批》以來,被「恐嚇」、被「黑函」、被「國稅局」查、被「NCC」查、被「教育部」查,這些都是將來傳承學生和孩子們的勳章。

彭文正說,原想休息一陣再戰不公不義,看來現在要趕快找可發聲戰場,為公平正義戰到馬革裹屍為止。

此外他PO出回覆教育部函,質疑教育部思維落伍。他說,隨著科技進步,昔日寫文章、寫社論、寫專欄當主筆,是知識份子大任,但今日在電子媒體主持發言、針砭時事,竟被稱違法兼職,究竟平面、電子媒體差異為何?何為兼職、非兼職?請教育部說明。

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院長倪炎元分析,「兼職」是認定問題,不過,報社投書、寫文章,基本都是論稿費或獎金,即使固定專欄作家,也多是一周一篇,少有每天供稿。因此,還是要從「兼職」內容實際狀況看,爭議點未必是平面、電子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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